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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关于团员代表常任制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共青团工作的组织建设、民主建设、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团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影响力和战斗力,发挥团员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团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局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市市政局所属各基层团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正式代表和由共青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团委”)确认的参加局团委团员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第三条(常任制)
  团员代表常任制是指每次团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之后,每届局团委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代表会议,履行团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这期间,团员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

第四条(培训制)
  团员代表培训制是指对团员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本试行办法各项制度的宗旨原则、实际意义及具体实施方法,启发团员代表不断开拓创新。

第五条(联系制)
  团员代表联系制是指为构建局团委委员联系团员代表、团员代表联系团员、团员联系青年的三级联系网络,团员代表通过各种方式,紧密联系团员青年,充分发挥好团员代表的凝聚力。

第六条(提案制)
  团员代表提案制是指团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针对局团委工作事项、团员青年的实际需求等各方面内容,团员代表可提出具体的议案,局团委将先行审查,并提交团员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提案应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工作机构)
  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员代表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代表的权利,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受局团委的领导。

第八条(支持和帮助)
  团员代表在出席团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局团委及局属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各方面便利。

第九条(表彰和推广)
  局团委积极总结团员代表常任制、培训制、联系制、提案制实施工作的经验,并视情况评选和表彰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和积极分子。


第二章 团员代表

第十条(团代表的产生)
  团员代表由局属各基层团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团员代表也可以由局团委确定,并参加局团委团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团代表的任期)
  团员代表的任期与局团委任期一致。在局团委换届选举的前期,团员代表也应重新选举产生,并由新产生的团代表选举产生新一届局团委。

第十二条(团代表的任免)
  团员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团的组织、团的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工作的,代表资格予以自然卸免,并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新人,同时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团代表的权利)
  团员代表出席局团委召开的团员代表大会,行使代表的权利。团员代表享有审议局团委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团员代表享有组织、参与开展各项团的活动的权利。团员代表享有《团章》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团代表的义务)
  团员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团章》及本试行办法,在自己参加的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履行代表职责。
  团员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团员青年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团员青年服务。

第三章 团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常委会的产生和任期)
  常委会由局团委在本届团员代表中确定并委派。
  常委会的任期与局团委的任期一致。在局团委换届选举的同时,常委会也应重新委派。

第十六条(常委会的组成)
  常委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自然卸免的由常委会讨论表决通过增补人选。

第十七条(常委会的职责)
  常委会负责对重要精神的传达、重要事项的决策,以及对具体事项的执行和处理。


第四章 团员代表常任制

第十八条(代表小组)
  全体团员代表保持团员代表大会期间的分组形式不变,并由常委会指定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如组长因故离职的由副组长接任,副组长离职的由该代表小组在本小组中民主推选新人选。
  代表小组在局团委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承担常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活动宗旨)
  代表小组活动在形式上力求创新,内容上突出重点,体现实效,旨在增强代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充分调动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条(活动要求)
  要加强对团员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及议团议事、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活动形式)
  代表小组活动分为局团委统一部署的活动和自行组织的活动两种。
  局团委统一部署的代表小组活动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参加,方能举行。其他活动可以按代表小组或分系统、分专题进行,由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自行组织的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活动组织)
  局团委统一部署的活动,由局团委在征求各代表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代表小组自行组织的活动由组长与本组团员代表协商确定,并于年初制定计划并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活动内容)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团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
  (二)组织代表对市市政局团建、青年工作等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每年要完成1-2项提案或意见。
  (三)受市市政局团员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常委会提交代表小组审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征求、收集团内外青年对局团委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讨论本代表小组所代表的区域和工作系统内团建工作及青年工作等有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或10人以上联名形式,向常委会反映,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局团员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讨论。
  (五)组织代表对各级团组织和团员贯彻执行团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活动记录)
  代表小组的每次活动情况记录在代表小组活动记录表中,并以图片、DV等形式加以说明,活动结束后记录表和相关资料交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团员代表培训制

第二十五条(培训的宗旨和目的)
  建立团代表培训制旨在让团员代表更好地理解相关精神以及本试行办法,熟悉和掌握团代表常任制、联系制、提案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使广大团员代表适时恰当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为更多的团员青年服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频率和形式)
  团员代表的培训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培训学习可与常任制活动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培训的内容)
  团员代表参与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团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
  (二) 学习公文的撰写、调研的开展、议案的产生和提交等。

第二十八条(培训的记录)
  按局团委统一印制的的代表小组培训记录表进行记录,代表小组组长需按实际情况填写培训情况。


第六章 团员代表联系制

第二十九条(三级联系网)
  建立局团委委员联系团员代表、团员代表联系团员、团员联系青年的三级联系网络,以局团委委员联系团员代表为核心,团员代表联系团员、团员联系青年为支柱,形成双向互动,上下互通,辐射全局的组织联系格局。

第三十条(联系人员的安排)
  局团委委员联系的团员代表由局团委统一部署;团员代表联系的团员、团员联系的青年,可以是学习、工作、生活中经常联系的团员、青年,也可以由上级团组织统一安排。
局团委委员、团员代表、团员应积极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切实推进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每位局团委委员联系3-5名团员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或开展其它活动,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报市政(燃气)行业发展情况及青年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团员代表联系团员青年工作的开展情况,关心团员代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广大团员青年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探索团员青年在增强共青团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并负责梳理有关情况,向局团委作工作汇报,重要事项应随时向常委会汇报。
  每位团员代表联系3-5名团员,以座谈会、家访、工作调研、个别访谈、文体联谊等形式与所联系的团员进行联络沟通,了解团员和基层团组织活动情况,向团员通报局团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宣传有关精神和决议、决定。每半年向其联系的局团委委员汇报团员和基层团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团员联系青年的情况,必要时可会同联系的局团委委员向常委会进行汇报。
  每位团员联系2-3名青年,重点联系青年中有威信的骨干、台胞侨胞、军烈属、特困家庭等青年,通过不定期走访、联络联系对象,做好沟通、凝聚和服务工作,了解他们学习、生活、工作和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团员代表反映,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向所联系的团员代表反映青年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和面临的实际困难,遭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需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联系记录)
  局团委制定专门的“局团委委员联系团员代表、团员代表联系团员、团员联系青年”联系表和活动记录表,局团委委员、
  团员代表和团员须按实际情况填写联系和活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联系途径)
  局团委委员、团员代表、团员要与联系对象搭建起现代化的联系平台,充分利用诸如MSN、QQ、E-mail、网站等网络渠道,加强日常和相关活动的联系。
  局团委在市政青年网和有关材料上进行相关工作的信息通报,为团员代表和团员青年了解各方面信息提供服务,广开渠道,确保信息反馈的及时。同时,对所掌握到的关于团建、青年工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书记接待日)
  建立局团委书记接待日制度,开通书记信箱,确定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为局团委书记接待团员代表和团员青年来信、来访日。

第三十五条(工作汇报)
  局团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员代表会议,总结局团委一年来的工作和部署下一年的工作,局团委书记班子在会上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第七章 团员代表提案制

第三十六条(提案的程序)
  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个人的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秘书处提出。
  提案应由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须经提案代表和该代表所在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由主提案人将提案递交至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提案的形式)
  代表在就局团建工作及青年工作向局团员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须使用局团委统一印发的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专用纸,一事一纸书写,明确主题、内容,事实准确全面,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三十八条(提案的处理)
  团员代表向局团员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对局团建、青年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是团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团的相关机构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及时予以答复。
  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由局团委统一受理,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对代表在局团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有条件在会议期间处理完毕的应尽可能在会议期间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在会议期间处理完毕的,应在闭会以后抓紧研究处理,及时答复、解决。
  闭会期间的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最迟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所提问题情况复杂或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提书面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的代表予以延期处理,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共青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委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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